校内各单位:
为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又实事求是解决借支公款报账不及时、长期挂账的实际问题,针对2012年及以前的暂付款,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四川大学关于加强暂付款管理的通知》(川大财[2004]3号)、《四川大学关于加强暂付款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大财[2007]1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冲销历史遗留暂付款的暂行办法>》(川大财[2008]2号)等文件规定,经监察处、人事处、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法律顾问室等部门专题会讨论,特印发此通知。
一、清理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暂付款。
二、清理办法
(一)还款:暂付款未使用或不能证明已经使用,由当事人退回。
(二)冲账:暂付款已经使用,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支撑使用的事实,应及时办理冲账。
(三)核销:当事人长期离校、失踪、去世,暂付款事实不清且无法追缴,由单位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文件精神,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后进行核销。
(四)延期销账:因工程未竣工结算、合同未到期、仪器设备未过质保期等确需延长报销时间的暂付款,由单位或借款人向财务处提交情况说明,明确报账结算日期。自暂付款发生之日起,原则上最长报销期限不超过2年。
三、明确责任
(一)暂付款属当事人本人使用,或当事人虽为经办人,但不能证明暂付款为他人使用,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暂付款当事人为经办人,并能够证明款项非本人使用,由暂付款的使用对象集体承担清理、还款责任。
(三)暂付款当事人长期离校、失踪、去世,造成暂付款事实不清,由当事人原所属单位负责清理并处理。
(四)对不履行清理责任,暂付款有明确责任人的,将停止责任人一切请款行为,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清理责任的,财务处依次从责任人的绩效津贴、岗位津贴、工资中扣除或分批扣除所请款项。对数额特别大的暂付款,不履行清理责任的,学校将保留按法律程序追诉的权利。
(五)暂付款责任人所在单位是清理工作的主体,必须担负起清理暂付款的责任,及时督促、落实各类暂付款的还款、冲账和核销等工作。对清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根据川大财[2007]12号文件精神,延缓或减少预算拨款,并暂缓发放或扣发单位绩效奖励。
四、时间安排
(一)2013年3月20日前,由财务处将所有暂付款清单打印分发到各单位。
(二)2013年3月29日前,各单位与本单位暂付款责任人核对、确认暂付款信息,向当事人传达本通知精神,并将暂付款异动信息条目返回财务处。
(三)2013年4月1日前,财务处集中处理,将异动信息再次分发到相应单位。
(四)2013年5月1日前,各单位逐一落实暂付款的清理,并将清理方案报财务处。对需要核销或延长报账时间的暂付款,由各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五)财务处逐一清理各单位的暂付款,并会同监察处、人事处、国资处、审计处、法律顾问室,审核各单位需要核销或延迟报账的暂付款,提出处理意见。
(六)2013年5月10日起,对未及时冲销暂付款且又未获批核销或延期的暂付款责任人,暂停责任人一切请款行为。
(七)2013年7月1日起,将暂付款清理工作实施情况和各单位、责任人绩效挂钩。
请各单位将暂付款异动信息条目返回到财务处重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行政楼224-2),如有问题请咨询85401205。
特此通知。
四川大学财务处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