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于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喜闻这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心理卫生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发出了无限的感慨。
忆1985年,四川大学刘协和教授、霍克钧教授、张伟讲师、胡泽卿讲师等五人小组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一稿,前后27年,易稿十多次,心理卫生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多次讨论并上书卫生部、全国人大,怎不让人无限感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文七章,从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 附则等章节为全面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等做出了法律的规定。具体体现如下: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通过各种手段、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居民、职工、学生,甚至是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都应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3、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被精神病、精神病诊断问题、住院治疗问题,法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诊断、住院治疗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再次诊断和鉴定程序解决。
4、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心理咨询人员,法律规定其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并做出了明确的处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将从法律层面上改变过去习惯性的思维与行为,更好的规范精神障碍的就诊程序,解决临床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每一位群众,特别是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做到遵纪守法,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具体内容请浏览“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心理卫生中心 邱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