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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5.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我院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院信息是指,医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医疗服务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医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其他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包括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协调院内各部门(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行政后勤各党支部、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医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医院公开的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类信息包含的内容及公开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拟定医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布和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成都上锦南府医院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以网络公开为主。

1.文件、公告、通报、通知、工作简报等;

2.医院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3.全院干部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相关会议;

4.信息公开栏、电子屏等;

5.微信公众号、微博、企业微信、医院信息化办公系统(0A系统)、电视晨会等;

6.其他便于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医院授权各责任部门(科室)对本部门(科室)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是否公开进行审核和自行公开。

第十条  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医院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后方予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医院保密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具体指导各部门的保密工作。各信息制作、获取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同志为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部门自行做好保密审查。医院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根据下列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属于医院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给予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不属于医院职责范围或不存在的信息,告知申请人;

7.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公开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各部门(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及医院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信息公开办公室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医院信息公开工作由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和干部责任考核体系。各部门(科室)应自觉接受社会、职工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作者:院长办公室 来源:院长办公室